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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买理财产品客户买理财产品血本无归 支行行长竟称与银行无关
2022-07-19

接到投诉后,记者联系了上海光大银行真新支行方面几位联系人。

见习记者李欢

2015年6月,我们向反映这个事情。在的采访中,支行行长竟公开否认我们购买的“瑞昌”及“四安天城”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说这两个产品“既非银行所有,也非银行代销”,推销这两份理财产品都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

律师说法

我一直是某大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和该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很熟悉。2013年10月的一天,我在真新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之后,理财经理向我推荐一款新的产品,说年化利率可达到11%。因为相信该银行理财产品的口碑,再加上与理财经理长期以来建立的朋友关系,我便她的,购买了50万元的名为“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的产品。

记者连线

2014年10月,我买的“瑞昌”到期了,本来应该第四次连本带息将钱打还给我,我却迟迟没有收到,我赶紧向理财经理询问,她信誓旦旦地跟我:“这笔钱现在被央企托管了,时间会稍晚点,但没问题能还给你的,你是我朋友嘛。”听了她的话,我便不再怀疑。

那么,客户在银行签署未经银行盖章的理财合同,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产生无法兑付的风险,银行对此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当时所有的流程都与我之前购买其他理财产品的流程一模一样,只是在签合同时,理财经理在厚厚的合同书内,用便签纸将需要我签字的页面标出来,直接翻到签字页要求我签上名字。2014年5月,收到了两次丰厚的利润后,我她的,再次购买了100万元名为“四安天城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约定2015年11月本息一次付清。

连续两天,支行行长的电话一直没有接通。记者尝试联系了支行副行长,听明记者是要问关于“飞单”的事情,这位副行长很客气地向记者表明这件事情自己不清楚,记者追问该去向谁了解,这位副行长回答了“你问办公室”后,就匆匆挂掉了电话。辗转联系到该支行的一位理财经理助理后,该助理表示这件事情要问领导,自己没有办法说明。

其次,在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理财顾问服务关系确定存在的前提下,如果是因为银行提供客户服务不当,造成客户的财产损失,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概而言之,如果银行作为理财服务的提供方,因监管不力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银行的平台,私售第三方理财产品,便得各种来不明的“理财产品”借助银行“飞单”,通过各种“影子渠道”抵达客户的手中,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那么银行就负有较大的管理责任,存在或不当行为,不但应接受监管部门的惩处,也应该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我实在是不能理解,我在银行上班的时间、在银行大堂的理财区内、银行正式工作人员的,购买的理财产品居然和该银行没有一点关系,以至于现在连本金都不翼而飞!

首先,这需要明确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受到银行工作人员的主动推介、并购买了理财产品,银行和客户之间就建立了理财顾问服务的法律关系。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依法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忠诚于客户的利益,谨慎地提供投资,不得推介违法的个人理财产品。

投诉人:张先生

直到2015年4月,我还是到这笔钱,在支行询问时,遇到了很多和我一样的人,都是买了“瑞昌”和“四安天城”这两个理财产品,结果利息没拿到几次,本金也没还。大家凑在一起说,才发现签署的合同里压根没有银行的盖章。一位先生发现,这两家基金都是一家名为上海骏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的。

此后,记者又拨通了该银行上海分行的电话。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记者:确有此事,已介入调查,具体情况要等的调查结果出来才能知道。该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目前,涉事的两名理财经理已经被,“已经是我们的前员工了。”对于投诉人说真新支行行长已经被,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接到相关消息。

投诉时间:9月1日

“根据投诉人的叙述,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银行‘飞单’事件引发的纠纷。”上海纵横律师事务所严佳斌律师告诉记者,所谓银行“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借助银行内部平台,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或非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借助银行的平台,特别是依托于银行的声誉,利用客户的信任向其推荐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因银行“飞单”导致客户权益受损而引发纠纷并非个案。

此外,记者从银监会方面了解到,银监会上海管理局在接到多位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投诉后,已于8月3日下发了监管意见,对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采取了责令暂停个人理财销售业务及代理销售业务、责令暂停主要负责人职务等监管强制措施,并已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